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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市场发展特征与碳信托业务展望

作者:碳中和战略合作网  来源:碳中和战略合作网  发布时间:2022-01-01 17:34:31

碳中和战略合作网讯:

国内碳市场发展特征与碳信托业务展望

  相较于传统的实物资产及金融资产,碳资产的本质是围绕碳排放权形成的新型资产。碳信托是信托公司围绕碳资产开展的金融受托服务,是绿色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碳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业内部分公司已探索开展了碳信托业务的实践。虽然现阶段碳信托业务开展会遇到一些困境,但未来市场潜力巨大,或成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国内碳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我国的碳交易自2011年开始,陆续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省市推进试点相关工作。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碳市场开始筹建并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开市。相较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碳市场,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践经验,国内碳市场现阶段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正在积极推进

  我国碳市场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碳市场的建立,政策文件均为指导意见、通知、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没有在法律层面形成对碳交易市场的规范和保护。而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均有相关立法方面的支持,如美国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欧盟《气候变化法》、新西兰《零碳法案》、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等。据悉,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积极配合司法部,全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建立全国碳市场法制基础。

  (二)国内碳市场覆盖范围、参与主体和资产类型亟需拓展

  目前全国碳市场仅纳入了电力行业,且仅允许控排企业开户,可交易的碳资产也仅覆盖了碳配额。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全社会低成本减碳目标,生态环境部正积极致力于扩大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和参与主体,增加碳交易品种。覆盖范围方面,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和核查工作已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后,有望被纳入进全国碳市场交易范围。参与主体方面,将从控排企业为主转向控排企业、非控排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个人等多元化主体,提升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碳交易标的方面,目前监管正积极筹备重启CCER项目的备案和减排量的签发,全国CCER市场有望于明年重启;此外,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扩展,市场可交易品种除现货外,还将新增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品。

  (三)当前碳市场的流动性相对不足

  目前我国碳市场的碳排放交易价格偏低,但造成的社会成本偏高。美国政府自2010年开始计算碳排放造成的社会成本约为170元-270元人民币/吨,中金公司基于绿色溢价测算的中国的平价碳成本约为377元人民币/吨,而全国碳市场自开市以来碳配额成交价格仅维持在40-50元/吨范围,明显偏低。从地方和全国碳市场交易情况来看,交易活动集中在履约期间,而平时的交易量明显不足。偏低的碳价导致控排企业在市场上活跃度不高,而流动性不足也会影响碳价的抬升。据国内机构估算,中短期内国内碳价至少达到300元以上,企业才有动力推动低碳技术改造,实现市场对碳排放的调节治理功能。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在多行业、多主体、多品种、多交易模式等方面的不断扩展,市场活跃程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信托公司碳信托业务的创新实践

  碳信托业务主要分为碳融资类信托、碳投资类信托和碳资产服务类信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行业内已有9家公司设立了10单碳信托产品,包括融资类、投资类、服务类等业务类型。

  (一)碳融资类信托

  碳融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以碳资产(碳配额、CCER等)为抵质押物,向融资人发放贷款,或设立信托,买入返售融资人的碳资产。例如,兴业信托设立“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公开交易价格作为估价标准,通过受让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00万碳排放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其提供绿色融资。

  (二)碳投资类信托

  碳投资类信托类似碳基金模式,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参与碳市场的碳资产交易,在为碳资产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把握碳资产价格波动趋势获取收益。此类业务模式目前实践的最多,爱建信托、中建投信托、中航信托、华宝信托和中融信托5家信托公司均落地了相关信托产品。以华宝信托“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三)碳资产服务类信托

  碳资产服务信托一般指委托人将其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主要行使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服务性职责。例如中海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是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受托人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形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同时提供碳资产的管理、交易等服务。又如近期刚刚由交银信托设立的外资机构非资金募集型CCER碳资产服务信托,同样是以CCER为信托基础资产,受托人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管理、销户以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账户、CCER账户的开立、管理等工作。

  对未来碳信托业务的初步展望

  (一)碳信托发展潜力巨大

  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介绍,全国碳市场目前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随着后续碳市场在立法和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参与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等方面将不断拓展,市场成交有望进入活跃期,我国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因此,信托公司应针对当前市场发展窗口期,提前布局相关产业链条,响应国家政策,发挥行业优势,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在开展碳信托业务中可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碳资产投资交易中去,提升市场活力,发挥市场调节功能;二是基于碳资产向控排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和持续发展;三是提升相关资产管理服务能力,包括碳资产的价格发现、交易管理、账户托管等。

  (二)碳信托业务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信托公司开展碳信托业务虽然已迎来良好市场机遇,但是限于创新业务的开拓难度、自身能力储备不足、配套政策制度尚待完善,碳信托发展仍然面临现实困境。

  外部原因方面,一是目前全国碳交易所还不能以信托产品名义开设登记和交易账户;二是碳投资类信托产品是否被认定为投向标准化市场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对目前融资额度紧张的信托行业而言尤为重要;三是目前碳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碳资产交易活跃性不足,利用碳资产进行投融资的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导致大部分信托公司仍持观望态度。

  内部原因方面,主要是信托公司对碳资产相关领域的投研能力不足,专业团队欠缺。首先,信托公司对绿色产业和碳市场领域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还不够,绿色产业范围广,细分领域多,需要信托公司深耕产业,探索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其次,碳信托业务逻辑和管理方式与传统信托业务相差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变展业思路,提升碳信托业务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因为碳资产本身是一种数字资产),积极践行ESG发展理念,提升基于碳资产的账户管理能力和权益投资能力;最后,碳信托业务的开展对信托公司风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将成为整个项目风险研判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目前多数信托公司缺乏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关键字:   碳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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