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基金背后的法理基础――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情况下,合法地界定和分配排污权。在一定的区域内,各个污染物排放权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政府只需合理确定排污总量,并进行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机制自然会发挥作用产生均衡的排污权价格,环境资源将会获得最优配置。治污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企业将会产生减排的动力,将多余的排污份额出售获利;治污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企业。将会选择直接购买排污权。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实现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又能实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标。
排污权交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排污权是前提和基础。顾名思义,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这是一种特殊的物。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且还必须是独立物、特定物。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显然存在于人身之外,不具有任何人身依附性。环境容量资源能够对人类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净化,这是正常开展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满足了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是人类所不能支配的。但是环境具有众多的生态功能,某些功能能被人类认识和支配,例如:环境具有吸收、容纳、降解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功能。由于这个能力是有限的,这就形成了环境容量资源。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环境容量资源可以被量化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时间等因素将环境容量资源划分为具体的份额,使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产生价格,那么它就获得了相对的可支配性。“环境容量的特定化也可以借助特定的空间、时间等多种标准。如水体排污权、大气排污权就可以特定空间或期限为标准实现权利客体的特定化。”这种特定化只要求在交易时确定,具体表现在每次交易的环境容量都有数量上的限定。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对其净化功能进行量化计算并划分为不同的份额,然后借助法律的规定将量化的份额通过凭证加以公示,就使其具有了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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