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丽江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的批复》(丽发改价格[2013]1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丽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由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资金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构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安排使用。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由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如需委托,由市节水办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征收,收费金额应及时全额统一上缴市财政国库,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市节水办相应经费。
二、 使用范围和补助原则
(一)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1、公共节水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
2、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3、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4、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等;
5、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及奖励;6、节水(示范)项目的建设;
7、其它与节水相关的项目;
8、节水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二)补助原则:
1、市财政部门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视年度资金安排额度,统筹安排当年度节水专项资金的使用。
2、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等;
3、对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表彰等,给予全额补助。
4、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视情形给予补助。
5、对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 使用审批程序
1.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规划编制,年度节水宣传,年度节水表彰等由市节水办于年初提出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
2.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必须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了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了配套资金后,由业主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节水办,市节水办经审核后,提出补助额度,并编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3.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申请使用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落实配套资金后,报市节水办。由市财政和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由市节水办按项目效益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4.专项资金的核定与下达: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节水办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以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报市财政下达给市节水办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城市节水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用途的,必须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监督管理
1.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它用。
2.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应填报《节水技改项目竣工报告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对项目达标情况和节水效果进行评价,形成验收鉴定书。
3.项目验收后,用款单位要将专项经费决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效益等情况书面报送市节水办,市节水办按年度进行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对虚假、冒领、挪用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用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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