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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公开招标

作者:碳中和战略合作网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2016-09-26 15:02:28

碳中和战略合作网讯:

记者获悉,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500MW指标内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本次招标要求项目投标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同时单个投标人可以参与本次招标所有项目的投标,但同一中标人的中标总容量不能超过200MWp。

具体原文如下:

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按照《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受青海省能源局委托,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的17个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有意愿并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场址及规模:

2、招标范围:选择确定合格的中标人作为上述各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光伏电站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3、开发期(含建设期):18个月,自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之日起至光伏电站所有发电容量并网之日止。项目在规定的开发期内不能建成并达到并网条件的,取消中标,备案文件同时作废。开发期内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除外。

4、经营期:按最终电价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投标时统一按20年测算)。经营期满项目的处置由项目公司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移交、拆除或续签合同)。

5、项目的变更及转让:除投标人集团内部具有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专业经验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外,本项目在开发期及建成投产后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

关键字:   青海 光伏电站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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