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明确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其中,应用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企业,一次性获得的资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据悉,细则中的资助对象为相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改造的企业、节能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等,并且企业必须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关于资助范围和条件,细则也给予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获得省经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且财务状况较好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和核查专业机构;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以及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入围企业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等。
对于符合细则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经审核合格将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资助。例如,有关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并且未获得其他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资助的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同时,对纳入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而对应用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企业,则一次性资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关键字: 中山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最高可获50万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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